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是一种严重危害家庭成员人身安全的行为,已成为当今社会家庭**的主要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法》明确规定了家庭**的构成要件:一是家庭成员之间实施家庭**;二是家庭成员之间造成感情不和;三是家庭成员之间实施**;四是因家庭**导致受害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者现实情况无法实现其意愿;五是其他侵害家庭成员合法权益。对于家庭**受害人如何保护自身权益?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认识分歧。
一是关于是否构成家庭**的认定标准,从《反家庭**法》规定来看,它与传统的**行为概念并不一致,传统**行为以殴打为主,而家庭**行为则主要以辱骂为主,其对受害人的伤害程度应当与**程度挂钩,故传统的行为概念对家庭**并不具有相应的界定标准。
比如,在一起发生在家中的夫妻**案中,法官在判决中认为双方共同的感情已经被妻子伤害得体无完肤,离婚时妻子要为自己争取更多的财产,在物质上要求丈夫给予妻子一定的经济补偿,因此,离婚后妻子对丈夫长期实施辱骂、殴打等行为,使丈夫身心受到严重的伤害,这种伤害属于家庭**,在不违反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当予以扣除。另外一起案件,受害人李某与前夫刘某某育有一子,因感情不和二人长期分居两地,李某经常对刘某某实施辱骂、殴打等行为引起了刘某某情绪失控并离家出走。李某遂将刘某某**至**要求离婚。经审理发现双方之间确已分居两地时间较长(李某主张刘某某与其在分居前有过一段婚姻),但李某对刘某某实施的各种谩骂、殴打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故意杀人行为;在离婚后不久也曾对刘某某实施过威胁性恐吓等其他侵害行为。据此,**认为二人之间并非有过真正意义上的夫妻关系,应认定为共同生活期间刘某对刘某某实施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家庭**。
二是关于如何认定家庭**是否具有人身保护裁定的效力。
人身保护裁定与离婚诉讼中的判决有本质区别。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依法审查并作出裁定。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的裁定。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因此对于离婚案件中是否存在因家暴导致受害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人身安全面临威胁是判断本案是否具有人身保护裁定效力的关键。同时,由于婚姻关系系夫妻双方基于相互信任而缔结的契约关系,夫妻双方因情感**对彼此进行殴打、**、残害甚至是限制人身自由,在现实生活中属于家庭**行为。对此行为是否具有人身保护裁定的效力需要综合分析双方当事人相互关系、家庭内部人员关系以及外部社会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三是关于家庭**致人死亡的法律后果问题,虽然《反家庭**法》没有明确规定实施家庭**是否造**身损害后果的法律后果,但结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可以看出,《反家庭**法》没有将家庭**导致人身损害后果的法律后果规定在“导致”一词中,所以只有在受害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者现实情况无法实现其意愿的情况下方能认定家庭**造**身损害后果。
因此,在家庭**致人死亡的情形下,可以按照《反家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也将禁止家庭**明确规定为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情形。但是,对于禁止家庭**是否必须以“致人死亡”作为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等问题,实践中存在认识分歧。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反户**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未明确禁止家庭**,受害人可以通过行使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主张自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但从反家暴工作效果来看,对于遭受过家**为的受害人来说,如果可以证明遭受侵害是由于实施家暴导致的,可以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要求加害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实践中对于家庭**致人死亡是否可以适用禁止家庭**规定尚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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