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婚姻关系解除。离婚时需要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应当向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提**讼。一般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具体来说可依据以下几点进行:离婚损害赔偿的内容包括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等。
1、财产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因家庭共同财产的分割或经营、管理上的过失造成对方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直接损失的,如重婚或者与他人**、实施家庭**,损害了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
财产损害赔偿的数额一般不会很高,在实践中,赔偿数额的确定通常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财产损害赔偿中财产直接损失一般包括精神利益,如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为夫妻之间如果存在财产关系,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就会产生一定的物质利益上的损失,比如,财产的分割会给家庭带来经济上的负担和伤害。
2、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精神上受到严重的损害,使其遭受一定后果后,为维护该方的合法权益所产生的一定精神负担。
在实践中,因不正当行为导致离婚者,往往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一般来讲,在离婚诉讼中,**会根据双方争议的具体情况,适当地酌情对离婚损失予以赔偿。但在特殊情况下,如家庭**的案件发生时,**将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地酌情予以支持对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3、财产共同共有人之间因侵害婚姻关系而应承担责任的份额;
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对夫妻双方有平等责任:对侵害婚姻关系所负过错责任的承担,应与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相一致;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有过错方应当分担过错责任。共同共有人承担责任的份额一般应超过其个人财产,但如果侵害配偶另有重大过错或有其他严重损害夫妻共同生活的行为时,应适当减少共同共有人之间关于分摊责任份额问题下的承担份额比例。如有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比例分配;无约定或无法定按份按比例履行债务;有重大过错造成一方生活困难的,可少分或者不分清偿责任份额。对于共同共有过程中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并实际履行债务或者实施其他侵害其夫妻共有财产利益行为造成离婚财产分割损害时,应以过错方为共同诉讼请求,由**判决双方承担相应份额;对因重大过错而侵害婚姻关系所负过错责任未获支持前,另一方仍可要求过错方承担主要责任。
4、夫妻一方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到胁迫或者有其他重大过错之一的,享有婚姻权利和承担婚姻义务的一方也有权请求权利索赔。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因为受到胁迫或有其他重大过错而获得不应有的权利索赔。在此情况下,夫妻一方不能通过**请求权利索赔。
5、婚姻法规定了相应的婚姻权利和夫妻双方共同劳动所取得的合法收益部分,并规定应当对这种收益依法进行分配。
在此情况下,司法实践中经常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相混淆。因此,婚姻一方无权请求损害赔偿。如果有证据证明其与婚外异性恋爱而取得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合法收益或者其劳动所取得的合法收益。那么应当依法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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