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在中国的离婚案件中,不少夫妻一方**,方要求赔偿,甚至要求**一方将**方拘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率大幅攀升。但现实生活中,有的夫妻因为感情不和,协商不成就**离婚。有的夫妻因为**而导致离婚,一方要求赔偿,对方则不同意赔偿。下面请中国裁判文书网收录了这样一则案例,希望可以给大家提供一些参考。
一、基本案情
原告曹某与被告罗某某系经人介绍相识,于2014年12月14日登记结婚,2014年10月16日生育一女唐某。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但经**调解后,双方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现原告曹某以原告在夫妻感情存续期间与被告罗某某婚外**为由**要求与原告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裁判结果
**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均系已婚人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对家庭和子女的教育、管理均存在一定的问题,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引发夫妻感情破裂,故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被告赵某宇不同意向原告王某燕支付精神抚慰金20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三、争议焦点
刘某与杨某自2008年3月起有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又生育一女。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存在重婚行为。刘某主张杨某应向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但杨某辩称自己不同意李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理由为:1、李某**行为的发生不是因其过错造成的,与其无关;2、李某的行为是以自身的过错为代价的侵权行为;3、李某不是受害者且与其并无共同财产;4、李某补偿精神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及事实。
四、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重婚或者与他人**的,或者实施家庭**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或者与他人**的;(二)实施家庭**的;(三)**、遗弃家庭成员的;(四)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五)因**、遗弃家庭成员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被害人严重残疾的。人民**审理案件时需查明过错方的具体情况。本案中刘某兰与张某之间不存在共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张某并没有证据证明其与刘某兰之间存在婚外情,亦未举证证明其与刘某兰之间存在其他实质性夫妻感情破裂及子女抚养问题等情况。故**对刘某兰主张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张某在离婚时对该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予以支持,张某在判决中认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张某承担连带责任确有错误且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五、律师观点(摘录)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与他人**的”。本案中,虽双方结婚已有三年,但于2018年7月才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虽然原告以双方已经离婚为由主张侵权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但在此情况下其请求损害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原告要求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精神损失费50000元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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