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婚姻: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的;3、实施家庭**或**女性的。
(一)重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有配偶者与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让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而与之登记结婚。在这里又将其分为两种:一种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登记结婚的;一种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登记结婚的。”另外,在我国婚姻登记机关所记载的婚姻无效情形中,没有“重婚”一词,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中却将其列为无效婚姻情形中。这说明我国婚姻登记机关对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登记结婚的婚姻行为,是采取“零容*”态度的,对于重婚也是严厉打击!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的
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通*、**以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离婚时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和无过错方子女抚养的应予支持:(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的;(三)有配偶者和其他人实施家庭**并且不负民事责任的;(四)家庭成员间违反忠实义务的;(五)家庭成员间严重影响夫妻感情的其他行为”。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重婚罪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驳回**”“有配偶者与他人居**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对孩子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两人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判决不准离婚”。这就意味着在人民**审理夫妻分手时,如果**发现妻子和男性通*、**且未予以离婚判决时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这就意味着即便丈夫和妻子都不同意离婚也是能够准予双方离婚的。
(三)实施家庭**或**女性或严重损害妇女、儿童权益的
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妇女、儿童是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所列举的情形之一。**妇女主要表现为“精神**”(一般表现为打骂、冷**、经常性谩骂、恐吓);**女性的家庭成员主要表现为“物质**”(一般表现为限制人身自由、剥夺个人财产等)及经常性谩骂(不能明确表达和控制自己意愿)。严重损害妇女、儿童权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妇女儿童权益情节恶劣,应当认定为《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家庭**情况之一。
(四)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经教育仍无悔改的
在《婚姻法》关于婚姻无效的规定中,有配偶者与他人**的行为,是指有配偶以及与他人生育子女的人,与婚外异性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同时,依照《民法通则》第144条第二款,“重婚罪”以重婚行为实施为要件。“重婚罪”之实施必须以事实作为构成要件。所谓事实即是指有合法配偶并已领取结婚证的人与其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以夫妻名义**生活。当然在处理时必须区分事实间的区别。对于法律禁止结婚后才**生活的情形则应从行为发生之日起追究法律责任。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这是我国法律规定离婚程序的基本原则。在这一原则下,**判决夫妻离婚须经过2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当事人到***门申请解除婚姻关系;第二阶段是人民**作出准予离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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