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给妻子造成了伤害,同时,还能要求对方赔偿吗?近日,浙江宁波的吴先生向本报**反映:“我和妻子结婚三年已经有了孩子,丈夫对我的好还在持续。但是我发现妻子竟然**了。丈夫和小三的行为让人很气愤。”吴先生的这一说法引起了不少读者的热议,那么问题来了:妻子**怎么办?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时能否要求对方赔偿呢?
1、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根据《婚姻法》第40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爱护;互不干涉对方的私生活。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40条:“离婚时,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婚姻法》第40条规定:“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从这可以看出,人民**在调解离婚时必须做到两点:一是双方当事人必须对婚姻家庭关系负责;二是必须对可能造成夫妻婚姻破裂局面的过错情况负责。具体到本案中,吴先生虽知道妻子**是错误的行为,但没有及时阻止其和**关系。
2、妻子**该怎么办?
离婚后,一方又与他人**,并且生育子女的,人民**应根据情节轻重对这一方进行训诫,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建议有关部门责令他们恢复名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2.夫妻一方与他人**期间所得的收入、负债和其他应当共同偿还的债务,应予追缴或清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共同债务:(一)重婚的;(二)与他人**有配偶者之间恋爱关系的;(三)实施家庭**或**、遗弃家庭成员情形的。3.**后发现对方有婚外情并实施侵犯婚姻自由行为或者放任对方实施此种行为已严重损害夫妻感情且给双方均造成经济损失或者精神伤害,甚至导致严重后果的。4.在**判决离婚后仍然与他人**并进行与对方结婚有关活动而取得财产的原婚外**继续与他人**的;5.因重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经调解无效要求再次**并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且对子女抚养、财产损害赔偿等问题的。
3、律师支招
从《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婚姻法中还没有对婚姻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作规定。也就是说在离婚时,没有配偶一方拥有夫妻共同财产。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夫妻在离婚时是没有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根据《婚姻法》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二)实施家庭**或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也就是说“重婚”只是一个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是涉及到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时,除了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外,夫妻之间还有其他共同财产可以分割。也就是说婚内**也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其他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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