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另一方**而导致离婚的,另一方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离婚时如能证明精神损害赔偿确系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因共同生活所受到的物质和精神上的损失,则可以向人民**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通常情况下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按照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共同承担的债务数额来确定;如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其离婚后可能需要支付医疗费、赡养费等生活费用或者其父母抚养子女的费用时,人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定其适当的财产数额。对于因第三者**导致离婚时精神损害赔偿被**支持的情况。**在具体审理时主要考虑第三者的主观过错情况、第三者**时间等因素予以认定。
1、第三者的主观过错情况。
如果第三者有过错,则一般情况下第三者必须具有过错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在认定“不正当性关系”时,需要考虑第三者和受害人在客观上是否存在“有性接触”,是否存在不正当性关系。“性接触”是指不正当性关系,即是指夫妻一方与异性或同性之间发生性关系和性接触,这种性关系并非以性为内容而进行。“不正当性关系”是指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不正当性行为,这种性关系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非夫妻一方之间发生性关系。
2、第三者**时间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法律没有规定在夫妻之间进行精神损害赔偿,那么在此情况下,**是否支持第三者提出的精神补偿请求呢?对此,我们认为在夫妻离婚时,除了要考虑以上两个因素外,还要考虑到第三者**时间问题和其造**身损害程度的问题。具体而言,第三者**时间就是指第三者与他人共同生活时间、夫妻感情破裂期间。由于我国法律没有规定任何一方享有向第三者提出精神补偿请求权的期限,如果不能够及时提出就无法获得**支持。因此我国法律对这方面规定非常严格,一般情况下**都会在判决婚姻关系破裂后及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主张。
3、**酌情认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标准与比例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比例为20%,这个比例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多见,**一般会在**审理案件时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确定。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一方以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为由要求损害赔偿的,人民**不予支持;因重婚造成离婚的,少分或不分财产,但应当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双方于2005年5月5日登记结婚,2005年5月5日双方共同生育一子二女,后离婚。2005年5月至2011年3月期间,因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有严重夫妻过错,导致了离婚**。**根据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共同生活所受到的物质和精神上的损失以及过错方在婚姻中对家庭的付出,酌情判决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15686.65元。
4、关于精神抚慰金的赔偿限额,**一般都会结合其他因素予以综合考虑。
具体数额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与侵权人的经济实力等因素确定。如果经济条件好,**一般会适当高一点;经济较差的,如果判决赔偿时也不能超过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可以接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其目的是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防止婚姻家庭生活陷入无休止的“修罗场”,从而保障夫妻间感情持续稳定,使夫妻双方和睦相处。但婚姻中出现婚外情这种不正常现象,不但会导致男女感情破裂,还会造成家庭**,影响夫妻感情以及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等多种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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