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有配偶者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应予支持。这是因为,如果因配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会考虑过错程度,酌情确定赔偿数额。那么,在司法实践中,**会如何判决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
1、案情简介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3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2014年2月19日生育一子。婚后两人感情尚可,于2015年1月17日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发生争吵,后因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7年1月13日原告与被告李某某经**判决宣告婚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协议生效,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双方约定: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李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直至孩子18周岁止。原告于2017年7月3日**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高某某称其于2013年10月20日经**判决宣告结婚,但是双方均未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感情不和而离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家庭矛盾,故诉至**要求离婚,并且要求被告李某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5000元。
2、判决结果
**认为,原、被告双方因性格不合,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因被告有配偶者与他人**且其行为对原告和孩子造成了一定危害,对此,应对原告予以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最终**判决:双方离婚;原告赔偿被告精神抚慰金1万元。
3、**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第三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社会公德给第三人造成的精神损害不应获得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将视为侵犯配偶权的行为”。第三人违背公德造成第三人感情破裂,给第三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为过错,应依法予以赔偿。
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离婚时,有特殊情况需要照顾的,另一方必须提出。”《最高人民**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对无过错方具有人身安全方面的重大损害的,无过错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重婚或者与他人**的;(二)实施家庭**的;(三)**、遗弃家庭成员的。”《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和公民合法权益受侵害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人民**审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或者无法治愈,应当根据患者在妊娠期间、分娩后至女方死亡前一年内以及中止离婚后一年内的病情轻重、疾病恢复情况和男方履行赡养义务情况等因素予以认定。”这段文字告诉我们,离婚时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在**审理中应该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是夫妻有重婚或与他人**行为,其二是有配偶者有过错。
5、法律分析
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离婚时应互相忠实。本案中,黄某与李某于2013年7月结婚,并生育了一个儿子小丙。李某与黄某夫妻感情破裂,**判决不准两人在一起生活,要求黄某返还小孩的抚养费及支付共同债务。对此,黄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或其他家**为,对夫妻感情造成了一定的影响,**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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