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两个人的事,但往往因为种种原因我们不得不面对离婚的现实,很多人在结婚后就不愿意离婚,但要如何才能离婚呢?这就涉及到离婚的法律问题了。离婚分两种情形:有法定事由自愿离婚或人民**判决不准离婚。我们通常所说的“婚姻关系”包括三种情况:结婚、离婚、收养(一种情况除外)。《婚姻法》规定的离婚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审批手续;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再婚后有配偶者与他人**、实施家庭**、**和遗弃家庭成员等六种情形之一的除外。《婚姻法》第22条规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时另一方应当给予对方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与他人**情节严重的;(三)实施家庭**、**和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的;(四)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第一种情况的离婚条件
1、有过错的方可以要求离婚:在离婚诉讼中,原告与被告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协助,共同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原告提出离婚登记的行为并不能使被告与对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2、离婚案件不得超过一年: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无效时,应当准予离婚。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经有了适当处理后,发给离婚证。对于子女抚养问题与财产分割问题应当遵循“先尽扶养义务再处理财产分割”而不能一概按照“一年以上**生活”来处理。
2、第三种情形
《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婚姻法》第22条规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或者在婚外实施其他与婚姻有关的违法行为。《最高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或者在婚外实施《婚姻法》禁止的其他行为,导致离婚案件当事人利益严重损害和丧失公平原则上应予支持,但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构成重婚罪或与他人**、实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为前提,当事人有特殊要求可以提出处理意见,并可以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婚姻法》第22条规定,有第三者与他人**,其重婚情形之一可视为“重结婚”,故有第三人**或者被他人**情节严重、夫妻感情破裂,导致离婚的责任应由第三人承担。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是一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婚姻自由、**制度发展的重要法律文件。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和相互帮助,在婚姻关系中相互扶助、互相尊重,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健康发展。
3、第三者对家庭成员造成严重伤害的,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父母、外祖父母。其中,夫妻一方对配偶以外的异性有固定的居所,或者其他稳定的生活关系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主要内容。家庭**是指行为人在家庭生活中实施,情节恶劣的行为。家庭**从一种法律制度上定义为:行为人以**反对、排斥婚姻自由或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妇女意志与他人**。家庭**一般都发生在夫妻不固定关系期间或婚后两年之内。家庭**从另一个方面讲就是以身体损害为表现形式,即以殴打等方式严重伤害或**了对方公民的身体和精神。因不固定关系而导致的家庭**往往具有特殊性和难以预料性,一般无法用传统离婚诉讼程序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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