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不和,经常发生争吵。因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庭前,法官向原、被告了解了相关案情后,发现双方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均在外省,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未共同生活过,故本案系典型的跨省婚姻家庭纠纷。
为妥善化解矛盾,承办法官多次联系双方当事人沟通协调,最终促成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由王某一次性补偿李某精神损失费3万元。该案经一审、二审,最终判决准许双方离婚。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一是婚姻无效;二是被撤销或者被宣告无效的婚姻;三是因胁迫结婚的。根据上述规定,只有具备上述三种情形的才存在提起损害赔偿之可能。本案中,由于原、被告之间系异地登记结婚,又未实际共同生活过,因此不满足上述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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